
答:有許多客戶不了解普通商標和證明商標,在選擇商標注冊時,應當如何進行區別,為企業注冊自己合適的商標。因此我們歸納了幾點,以供參考:
一、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。普通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出自某一經營者。
二、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必須是依法成立,具有法人資格,且具有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。普通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只須是依法登記的經營者。
三、證明商標申請注冊時必須按照《證明和管理辦法》規定,提交管理規則。普通商標只須按《細則》規定提交申請。
四、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能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。普通商標必須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。
五、證明商標準許他人使用必須依《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》的規定履行手續,發給《準用證》。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必須簽訂許可合同。
六、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都可以轉讓。但證明商標的受讓人必須是依法成立,具有法人資格和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。普通商標的受讓者包括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、合伙人。
七、證明商標失效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。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。
商標注冊服務專線:0791-86856009